2018年12月24日,溧阳法院受理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李阿某、李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该起交通事故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交通事故具体成因无法查清,交通管理部门遂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该事故系李阿某驾驶李千某所有的摩托车致伤柳某某,该肇事摩托车既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未投保交强险,双方为赔偿问题多次交涉,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相互之间冲突频发、矛盾尖锐。 南渡法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既要明确责任,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又要相互体谅,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经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李千某已赔偿柳某某2万元,再赔偿10万元,李阿某已为柳某某垫付5千余元 ,再赔偿58万元。 承办法官还就肇事车主不为肇事车辆投保的违法行为对该车主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向其宣传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肇事车主表示将尽快补办相关投保手续。 离开法庭时,双方当事人盛赞人民法庭释法透彻、说理明白、讲情诚恳,使他们原本很棘手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